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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