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第三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通过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推广或认证,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标准、规程要求;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列入“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计划”后,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试点、示范内容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建委科技管理部门汇报实施情况,并由省辖市建委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厅。
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的实施单位还应向市、省提交节能分项工程的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五条 省辖市建委要加强对本市在建的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市建委对试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进行的试点、示范工程提出意见、建议或警告。
第四章 验收与奖励
如遇特殊情况,试点、示范工程停建或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辖市建委报告,并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六条 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在通过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在两个月内通过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及时向建设厅科技外事处报送试点、示范工程达标专项验收申请。
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省以上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实施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